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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關於知識產權,我說的其實是……


  知識產權是人類智力活動所產生的無形資產。衣物牌子、藥物發明、報章上的文章、電視節目、流行歌曲、電影及時裝設計等,均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商標、專利、版權、外觀設計、植物品種保護權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都受知識產權法保護。

  歷史上第一件關於版權的案例,同時是教會史上第一件關於版權的案例。愛爾蘭修士科倫巴(Columba521-597)違背老師芬尼安(Finnian495-589)的意願抄寫一份剛從羅馬得到的《詩篇》,然後將抄本據為己有。芬尼安知悉後上告國王,國王判決:「小牛屬於母牛,抄本屬於原稿。」表明抄本的版權屬於原稿。這項判決沒有說明原稿屬於任何人,但如果我們遵循「抄本屬於原稿」的思路,我們必須考慮原稿之上還有另一份原稿,而最終的原稿必須訴諸《詩篇》的原作者,即上帝(提後3:16)。

  牽涉知識產權的智力活動,可以是經過格物窮理或學習而獲得知識,可以是運用創作力去得出創作物,也可以是積累知識和經驗而取得的智慧。智力指人藉理性去理解事物的精神能力。根據聖經,智力是上帝賜予眾人的禮物(王上4:29;伯38:36;箴2:6;但1:172:21309:22),所得出的知識是上帝所賜的(出31:1-535:30-36:1;王上3:10-12;代下1:10-12;林前12:8)。至於創作力,聖經歸功於「上帝的靈」,表明創作力也是上帝的恩賜(出28:331:3-535:31-33)。最後,智慧不獨與知識和經驗有關,更要求對上帝要有正確的認識,存敬畏的心過正直的道德生活(伯28:28;詩111:10;箴1:79:1030:3)。這樣看來,聖經表明智力的源頭是上帝,智力活動及其衍生物(知識、創作物、智慧)都是上帝給予人的禮物。人若不存謙卑和感謝的心領受,卻將上帝的禮物當作出於自己,視為絕對不能被侵犯的財產的話,那人不是無知就是驕傲。

  今世貨財,皆主授託(創1:2628)。所有人都有權取得和使用地球的資源。然而「不可偷盜」的誡命同時表明人可以資源私有化,否則偷盜的問題不復存在,只是公眾的得益比資源私有化更加重要,這在道德上優先於任何人獨享佔有的權利(出22:25;利25:35;申15:7)。因此嚴格來說,沒有一樣東西可以被人類獨佔。

        知識產權法承認知識應該共享。通常被視為第一次就保護書本著作權而立法的條文,是1710年由英女王安妮頒布執行的《安妮法令》。立法的目的一方面鼓勵學習,另一方面授予作者在書本的印刷之後,享受一定時間的權利。此項法令確認作者為版權的受益人,受法律保護,但這權利受年期限制,並非永久。執行此項法令,可以讓印製品在作者的許可下印製,保障知識的素質。這項法令同時表明知識不能被人永久獨佔,否則窒礙知識的傳播,意味著知識最終由公眾共享。今天的知識產權法同樣承認這點。

  綜合上述聖經、神學、理性和歷史的分析,筆者認為基督徒應當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假如別人依賴創造力謀生甚至維生,如畫家、作家、作曲家等,我們不應搶奪別人維生之物(出22:26-27)。另一方面,公眾的得益比資源私有化更加重要,基督徒可以主動向別人分享自己的創作成果。最後,人應當運用上帝所賜的智力榮耀祂。聖經不乏藉上帝賜予的創造力去服事上帝的例子,例如建立會幕和聖殿(出36:8;代上22:15-16;代下2:5-713-14),以及作歌跳舞讚美上帝(代上6:31-3225:1-7;詩92:1-398:1-5144:9149:3)。今天的基督徒也可善用創造力建立教會和敬拜上帝。


  科技發展不斷改變資訊社會的面貌。政府提出《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嘗試與時並進地更新香港版權制度,將現行的版權法例規管範圍延伸至互聯網。在保障產權持有人和公共分享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如何避免保護知識產權淪為其他政治議程的一部份?這些都是公民應當考慮,並反映給當權者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