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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8日 星期六

閱讀報告: 〈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及〈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

馬丁路德。〈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伍渭文編。雷雨田、劉行仕譯。《路德文集》第1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2003。頁79-92
————。〈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伍渭文編。雷雨田、劉行仕譯。《路德文集》第1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2003。頁137-290

1.        《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及《九十五條論網的解釋》的寫作背景
1517年,教宗利奧十世(Leo X)授權布蘭登堡的亞爾伯特(Albert of Brandenburg)售賣贖罪券,將部份所得的盈利用於建造聖彼得大教堂。亞爾伯特和受他委託推銷的帖次勒Tetzel將這次出售的贖罪券宣傳為全大赦(indulgentaie plenariae)的贖罪券,能免除罪咎guilt)與罪罰(punishment),甚至消除生人和死人在煉獄中的罪罰。此次出售的贖罪券令路德難以忍受。他於同年1031日,按當時流行的做法在威丁堡教堂大門張貼《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下稱:九十五條論綱),期望與同道展開有關贖罪券的學術辯論。他將一份抄本寄給亞爾伯特。而亞爾伯特遂將這些論綱轉寄教宗
這些論綱沒有引起正式的學術辯論,卻被人拿來譯成德文,並且交給報界,銷行德意志全境。由於論綱精簡不少反對他的人曲解其中的意思。教宗閱後亦深表不滿甚至企圖暗中消滅路德。為了澄清贖罪券議題上的立場,路德於翌年2月完撰成《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8 月付梓並將副本寄給教宗


2.        《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及《九十五條論網的解釋》的內容
  路德的九十五條論綱可以分為十二組,其中內容環環相扣。
  他首先以聖經為基礎,指出悔改必須包含內心的痛悔,不能理解為補贖禮(第14條)。教宗沒有赦除罪咎的權力,唯有上帝才可以。教宗只有權力赦除教會施加於在生之人的罪罰57條)。補贖法規只對在生者有效,對臨終和死人沒有用途813條)。雖然煉獄中的靈魂不能行補贖禮但是最終他們必然因信心得救(第1419條)。教宗只有赦除塵世間罪罰的權力,沒有赦除煉獄罪罰的權力他只能為煉獄的靈魂代禱(第2034條)。人必須有悔罪之心,否則不能得到罪咎和罪罰的全大赦而贖買贖罪券不能代替悔罪之心(第3541條)。基督徒須知道購買贖罪券遠比慈惠善功微不足道甚至對信仰有害(第4251條)。唯有聖道才使人得救所以傳揚上帝的道遠比售賣贖罪券重要得多(第5255條)。教會真正的寶藏是彰顯上帝的福音,而非功德寶藏或贖罪券(第5668條)。贖罪券的販子破壞上帝的慈愛和聖道,褻瀆上帝6980條)。贖罪券的販子扭曲教宗的意思,必定令信徒產生質疑,有損教宗的尊嚴(第8191條)。贖罪券不能使人有真平安,唯有耶穌基督本身才可以9295條)。


3.        《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及《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的評論
3.1.       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與回到根源(ad fontes
  自初期教會以來,基督徒群體對聖經的詮釋不盡相同。為解決現實需要,教會出現兩種傳統第一種傳統是聖經的內容第二種傳統是教父、議會決定、信條、學者註釋和著作等未被收入聖經的其他傳統。四世紀起,第二種傳統日益重要,到中世紀已經凌駕第一種傳統。[1] 於是,教會在中世紀成為聖經詮釋的最高權威,教會的教導遠勝於聖經自明的教導,教會對聖經的詮釋也壓倒聖經自明的詮釋。
  路德自言聖經有最決定性的權威,其次是符合教父著作並獲教會認可的內容,再次之是理性判斷和經驗(頁141)。他在九十五條論綱中,第一條和最後一條都引用聖經為他的神學依據[2] 這個首尾呼應的結構突顯他高舉以聖經作為神學基礎的立場。在《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中,大約三分之二的解釋都直接引用聖經[3] 更加表明他對聖經的重視。值得留意的是,路德發現用來支持補贖教義的經文《馬太福音》四章17其中「要行補贖」是出於拉丁譯本錯誤的翻譯,希臘文的意思只是「要悔改」(頁142)。這個發現顯示補贖禮並非根據聖經也非根據基督的訓示只是教宗和教會制定的。路德進而在第二至四條論綱中指出,悔改的心在補贖法規中至關重要。
  路德「唯獨聖經」的主張,以及「回到根源」的做法,突顯聖經的教訓與教會聖禮之間有不能調和的張力。實際上,路德「唯獨聖經」的立場挑戰過去近千年對聖經詮釋的傳統「回到根源」的立場挑戰1439年佛羅倫斯會議的議決即是採納倫巴都Peter Lombard1095-1160)的七項聖禮其中包括告解禮,而補贖被列為告解禮的必須部份。
3.2.       因信稱義
  倫巴都所提出的告解禮包括三個部份內心的痛悔陳明所犯的罪行補贖[4] 倫巴都指出,若沒有真正的痛悔補贖就會失效[5] 在路德的時期,購買贖罪券以資助聖彼得大教堂的興建是一種以建立教堂去彌補罪行的補贖方式。然而亞爾伯特和帖次勒的推銷不但誇大贖罪券的效能聲稱憑藉贖罪券可以赦除罪咎和煉獄的罪罰,使在生之人和死人得到完全的赦免更加顛倒告解的次序令告解者在痛悔罪行之前罪過已經得到補贖,又令神甫不得不向持有贖罪券的人宣赦由此可見,此次贖罪禮的販售,超越告解禮的赦罪範圍並且破壞了告解禮對痛悔的重視
  路德在《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顯露他對因信稱義的確信(頁160261他強調內心的痛悔,指出宣赦之所以有效,信心不可或缺(頁237)。他的信心是指相信聖經所記耶穌基督的赦罪之言。他指出,一個真正悔改的人,必須有悔改的心。而當這人悔改,並且憑信心領受基督的赦罪之後,便會甘願為自己的罪受罰,有相應的補贖行為。補贖法規只是適用於慵懶之輩(頁240),因為它只宣布赦免懲罰,不能使人愛心增長(頁245)。他嚴厲地評擊售賣贖罪券的販子,竟然鼓吹噓靠贖罪券得救,斥責這些販子為異端(頁250)。
  路德的見解只是想讓贖罪券放回補贖法規和告解禮中一個合乎情理的位置對於路德來說購買贖罪券實在無關重要,不過人們對贖罪的理解有損基督的福音。倘若接受贖罪券能赦除罪咎和煉獄的罪罰,則基督的十字架便變得可有可無倒過來看,贖罪券的效能因為基督的十字架而被廢掉。路德因此說:「取消贖罪券要比在百姓中散布這些觀念好得多因為沒有贖罪券我們照樣可以作基督徒而懷有這些觀念卻可能是異端份子。」(頁280)由此可見,路德提倡因信稱義大幅削弱贖罪券的效能。
3.3.       限制教宗的權柄
  倫巴都的補贖法規引用《馬太福音》十六章19節「我要把天國的鑰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提出神甫有捆綁和釋放罪人的權柄,並詳盡解釋如何運用天國的鑰匙[6] 路德闡釋此節經文,指出教宗有權柄釋放地上的罪人,但沒有權柄釋放天上和煉獄中的靈魂(頁154)。故此,路德兩次斬釘截鐵地否定教宗有煉獄的管轄權(頁147204)。
  13世紀的經院神學家建立關於功德寶庫的教義這個教義認為耶穌基督和歷代的聖徒的善行有餘,其功德累積成為教會的寶藏。教宗作為彼得鑰匙職的繼承人,可以任意分配。路德明確地表明反對,他根據聖經和奧古斯丁的著作,指出沒有人在生時能徹底成全上帝的律法,所以聖徒沒有過剩的功德,相反只有對上帝的虧欠。每位基督徒都要為自己的罪行負責路德亦澄清,基督的功勞沒有成為贖罪券的寶藏,因為基督的功德屬於天父所有,不屬於教宗(頁253-68)。而基督的功德,在我們接受福音之時,已經白白地賜予我們無功德之人(頁272-3)。路德仔細地區分六種懲罰,指出教宗只能赦免教會施加於在生之人的罪罰教宗可以為在生之人,宣佈或見證罪咎得到上帝的赦免,也可以為煉獄中的靈魂代禱,但不能僭上帝的權柄赦免罪咎和煉獄中的罪罰(頁147-52)。因為路德認為,教宗若能支配律法,那麼教宗便凌駕上帝,成為律法的主(頁145)。
以上的這個見解削弱中世紀教宗過高的權柄,但足以令路德的反對者斷定他是異端,而路德也自言他的主張足以令他承受死刑(頁253)。縱使路德被批評不服從教宗的權柄但路德極力維護教宗的尊嚴(頁243275),並認為自己只是澄清教宗的權力範圍(頁239
4.        總結
  總括來說,路德在九十五條論綱及其解釋中,強調聖經是教會最高的教導和權威。他對贖罪券的批評源自他對教義的關注,並非出於權力鬥爭或者人文主義的關懷。由於他對教義的執著,他攻擊教會逾千年釋經的傳統、削弱教宗逾百年所累的權柄,並且破壞聖彼得大教堂的建費收入。由此可見,路德的九十五條論綱及其解釋,有震動教會的力量。教宗的怒氣沒有因為路德所撰寫的解釋而得到消除,相反教宗已經認定路德是異端的提倡者是抗拒教宗權的「罪孽之子」son of iniquity[7] 並且向他發出傳票,命令他前往羅馬為他的思想和行為提出答辯。
3314字)


參考書目
Bainton. Roland Herbert. Here I Stand: A Life of Martin Luther.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78.
Peter Lombard, Sentences.
孫寶玲。《聖經詮釋的意義和實踐》.香港:建道基金會有限公司,2008




  [1] 孫寶玲:《聖經詮釋的意義和實踐》(香港:建道基金會有限公司,2008),頁117-8。詳細討論見Heiko A. Oberman, The Harvest of Medieval Theology: Gabriel Biel and Late Medieval Nominalism, 3d ed.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2000).
  [2] 九十五條論綱中,只有第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和第九十五條直接引用聖經。
  [3] 除以下35條之外,其餘論綱都直接引用經文: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4] Peter Lombard, Sentences XVI. 1. I.
  [5] 同上,XVI. 1. III.
  [6] 同上,XVIII. I. I-XIX. IV..
[7] Roland Herbert Bainton, Here I Stand: A Life of Martin Luther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78),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