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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 星期三

潮流教主——論後現代的宣講



  潮:巴特曾勸勉年輕神學家:「一手拿著聖經,另一手拿著報紙,閱讀二者,但要用聖經去詮釋報紙。[1] 的意思是,傳道者必須閱讀兩本書,一本是聖經,另一本是世界,而前者的地位最為優先,因為傳道者的神聖任務是拿著古舊的聖經去傳達上帝對今日世界的心意,好叫上帝的道闖入今日的世界,叫今日的世界仍然能夠領受上帝的道。這樣看來,雖然聖經正典已經封閉,但是藉著宣講,成文的道持續不斷地向世界啟示上帝。雖然道成肉身是一次就完成,但藉著宣講,基督仍持續不斷地向世界啟示自己。傳道者必須意識到,宣講本身就是神學工作,是將教義(真),聖經所指導的倫理(善),以及上帝的榮耀(美),按現在的處境,用今人能夠明白的語言彰顯出來。這意味著,傳道者既是聖經的(特殊啟示)神學家,也是世界的(一般啟示)神學家。既然要宣講上帝成文的道,而成文的道成文之時有其語言背景,那麼我們必須掌握一套甚至乎更多的釋經理論和工具。既然要辨析世界的潮流,而潮流有其依附的文化棲息地,我們也得抓住基督信仰對受造世界的視角,甚至人文科學對世界的理解。對於上帝的啟示,傳道者要問,在不同的神學詮釋學風潮裡,我的神學詮釋學是什麼?在不同的釋經步驟和結果中,哪一個詮釋最為可取?針對世界的潮流,傳道者要問,潮流反映人性哪些光輝和晦暗?福音如何肯定和否定其價值?這樣看來,宣講是一件神聖而又艱鉅的任務。

流、教:流,取粵語「流料」之意,意即「軟弱」。教,是指傳道者領受宣講的使命。傳道者的使命是宣上帝的啟示,但傳道者同時意識到自己的限制。對傳道者來說,宣講是不可能卻又是必須遵行的任務。從教會歷史來看,宗教改革家高舉聖經的啟示作為信仰至高無上的權威,但經過啟蒙運動的洗禮後,理性與信仰的關係分裂為四:理性與信仰無關,理性與信仰並行不悖,理性的權威在啟示之上,理性的權威在啟示之下。我們是宗教改革的後代,敬虔運動的子孫,大復興運動孫兒,近代福音運動的兒子,我始終認為聖經是我們談論上帝的可靠資源,而聖靈光照的理性是詮釋的必須。後現代主義者相信人的理性建基於信念,理性也有其前設和偏見,不全然可靠。他們認為現代主義者對理性過份天真,但仍認為理性是相對有效和相對可靠的工具,使我們愈來愈靠近真理。我以為,人的理性可以了解許多事物,但當上帝的啟示介入世界,祂既肯定我的理性,也否定我的理性。吊詭地說,每個信徒都擁有全部真理(整個基督),而每個信徒都不可能擁有全部真理(理解所有啟示)。這衍生宣講的靈性:謙卑。認真的傳道者必須是謙卑的,因為他清楚知道,宣講上帝的奧秘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因為上帝的啟示,他那軟弱不堪的理性,以及連結二者的恩典。傳道者必須有此觸覺,否則就成了孟他努主義者,或者不可知論者。他必須終身不斷祈求上帝的恩助,也要終身聆聽別人對啟示的理解,好讓自己終身不斷修正自己的宣講,因為唯有聆聽才可以揭露自己的無知。傳道者的軟弱與責任,產生神聖的張力。正如路德解釋詩篇119篇所說,「祈禱、默想、掙扎,造就一個神學家」(oratio, meditatio, tentatio faciunt Theologum.)。

主:「你仗著甚麼權柄做這些事?給你這權柄的是誰呢?」(太21:23)昔日對基督的詰問,原來也是對我們的詰問傳道者務必留意,宣講的權柄並非來自宣講者的職銜,也不是透過宣講建立,而是自啟示的主,或者嚴格來說,這權柄屬於主不屬於宣講者我們是軟弱的器皿,無用的僕人。我們不敢狂言說自己的宣講等同上帝的啟示,但也未至於貶抑說自己的宣講無法彰顯上帝。原來,傳道者的工作如同基督在以馬忤斯路上的工作:藉著正確地宣講聖經,正確地施行聖禮,加上聖靈的工作,人可以與上帝相遇,因而產生信仰由此可見宣講是上帝的經世活動,因為聖道被正確地宣講和施行,悔改、救贖,以及與基督聯合都可以發生。當我們曉得主的能力在宣講中間彰顯,那麼我們就曉得每一次宣講都是殺死自己的行動,因為宣講逼使我們面見上帝,宣講催逼我們正視危機:聖道殺死我們錯誤的期望更新我們的視界;聖道殺死我們的老我,更新我們的生命意識到這種權柄神學的傳道者,才是站在上帝旁邊的忠心使者而不是假裝或者意圖取代上帝的惡者。

潮是我們要對聖經和世界有所觸覺,流是我們對自己內在的條件有所自覺,教是我們所領受的神聖使命,主則是我們務要宣講的內容。潮流教主——這是主的吩咐!是主的應許!是主得榮耀的方式!



[1] “Barth in Retirement,” Time, May 31, 1963. http://content.time.com/time/subscriber/article/0,33009,896838,00.html (accessed April 21, 2017)

2017年6月2日 星期五

冇__咪白撞(約壹3:1-10)

__咪白撞!(約壹3:1-10

1.      參考下面兩個案例,古人除了滴血認親合血法、滴骨法)之外還可以用什麼方法證明父子關係?
甲、案例一:
  程顥在晉城擔任縣令時,有個姓張的財主,父親死了。(他的父親排行第三,人稱「張三翁」)。一日,有個老頭兒來到他的家,說:「我才是你的親父。」財主非常驚訝,於是帶了老頭兒一起到縣令那裡,請求縣令判斷。
  老頭兒說:「我是個醫生,常外出替人治病。妻子生了兒子,因為貧窮,無力撫養,所以送給張三翁」。
  程顥詢問詳情,察驗真偽。老頭從懷裡掏出一本書給了他,上面寫上:「某年某月某日,抱走了兒子,給了張三翁。」程顥問:「那年張氏才四十歲,別人怎會稱呼他張三翁呢?」
  老頭大吃一驚,於是立刻承認自己是冒認的。(譯自:《宋史.程顥傳》)

乙、案例二:
  壽春縣人苟泰有個三歲的兒子,遇到賊人丟失了,過了幾年都不知道在哪裏。後來看見孩子在同縣的趙奉伯家裏,苟泰便到官府狀告他。二人都說孩子是自己的兒子,而且有鄰居作證,郡縣無法判斷這件案子。李崇說:「這個很容易知道。」他命令兩個父親和兒子分別安置在不同的地方,讓他們不能見面幾十天,然後派人告訴那兩個父親說:「你的兒子患了急病暴斃。現在接到命令,你們可以自由了,出去準備喪事吧!」苟泰聽後嚎啕大哭,悲傷到承受不住。奉伯只是嘆息罷了,並無傷痛。李崇知道後,就把兒子還給苟泰,指責奉伯詐騙。奉伯從實招來,說:「之前,我兒子死了,所以隨便認了這個孩子。」(譯自:《魏書.李崇傳》


2.      你認為基督徒自稱是「神的兒女」時通常是表達什麼意思?(自由作答



3.      我們「被稱為神的兒女」(3:1「也真是他的兒女」3:1),「現在是神的兒女」3:2)。根據《約翰壹書》「神的兒女」與「魔鬼的兒女」有什麼特點?
神的兒女
魔鬼的兒女

3:1下,反面說明


3:2

3:3

3:3

3:6

3:6上,3:9

3:8

3:7


3:9

4.      經過上面的探討之後《約翰壹書》的作者作出一個結論「這就顯明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了。」3:10其實簡單來說,我們如何分辨「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呢分辨的理據的是什麼呢(參3:9)?

5.      再參考下面三節經文,你認為「神的兒女」還有什麼意思
甲、「我們所知道的是:基督顯現的時候,我們會像他。」3:2
乙、「凡對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是潔淨的一樣。」(3:3
丙、「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基督是義的。」(3:7

6.      古人除用科學分析,還會用邏和倫理分析證明父子關係。你認為第4和第5條問題,表明我們可以怎樣證明自己是「神的兒女」?

7.      這樣看來,「神的兒女」這名銜,對基督徒來說有什麼意義?你如何做個名副其實的「神的兒女」?



2017年1月28日 星期六

閱讀報告: 〈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及〈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

馬丁路德。〈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伍渭文編。雷雨田、劉行仕譯。《路德文集》第1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2003。頁79-92
————。〈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伍渭文編。雷雨田、劉行仕譯。《路德文集》第1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2003。頁137-290

1.        《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及《九十五條論網的解釋》的寫作背景
1517年,教宗利奧十世(Leo X)授權布蘭登堡的亞爾伯特(Albert of Brandenburg)售賣贖罪券,將部份所得的盈利用於建造聖彼得大教堂。亞爾伯特和受他委託推銷的帖次勒Tetzel將這次出售的贖罪券宣傳為全大赦(indulgentaie plenariae)的贖罪券,能免除罪咎guilt)與罪罰(punishment),甚至消除生人和死人在煉獄中的罪罰。此次出售的贖罪券令路德難以忍受。他於同年1031日,按當時流行的做法在威丁堡教堂大門張貼《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下稱:九十五條論綱),期望與同道展開有關贖罪券的學術辯論。他將一份抄本寄給亞爾伯特。而亞爾伯特遂將這些論綱轉寄教宗
這些論綱沒有引起正式的學術辯論,卻被人拿來譯成德文,並且交給報界,銷行德意志全境。由於論綱精簡不少反對他的人曲解其中的意思。教宗閱後亦深表不滿甚至企圖暗中消滅路德。為了澄清贖罪券議題上的立場,路德於翌年2月完撰成《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8 月付梓並將副本寄給教宗


2.        《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及《九十五條論網的解釋》的內容
  路德的九十五條論綱可以分為十二組,其中內容環環相扣。
  他首先以聖經為基礎,指出悔改必須包含內心的痛悔,不能理解為補贖禮(第14條)。教宗沒有赦除罪咎的權力,唯有上帝才可以。教宗只有權力赦除教會施加於在生之人的罪罰57條)。補贖法規只對在生者有效,對臨終和死人沒有用途813條)。雖然煉獄中的靈魂不能行補贖禮但是最終他們必然因信心得救(第1419條)。教宗只有赦除塵世間罪罰的權力,沒有赦除煉獄罪罰的權力他只能為煉獄的靈魂代禱(第2034條)。人必須有悔罪之心,否則不能得到罪咎和罪罰的全大赦而贖買贖罪券不能代替悔罪之心(第3541條)。基督徒須知道購買贖罪券遠比慈惠善功微不足道甚至對信仰有害(第4251條)。唯有聖道才使人得救所以傳揚上帝的道遠比售賣贖罪券重要得多(第5255條)。教會真正的寶藏是彰顯上帝的福音,而非功德寶藏或贖罪券(第5668條)。贖罪券的販子破壞上帝的慈愛和聖道,褻瀆上帝6980條)。贖罪券的販子扭曲教宗的意思,必定令信徒產生質疑,有損教宗的尊嚴(第8191條)。贖罪券不能使人有真平安,唯有耶穌基督本身才可以9295條)。


3.        《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及《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的評論
3.1.       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與回到根源(ad fontes
  自初期教會以來,基督徒群體對聖經的詮釋不盡相同。為解決現實需要,教會出現兩種傳統第一種傳統是聖經的內容第二種傳統是教父、議會決定、信條、學者註釋和著作等未被收入聖經的其他傳統。四世紀起,第二種傳統日益重要,到中世紀已經凌駕第一種傳統。[1] 於是,教會在中世紀成為聖經詮釋的最高權威,教會的教導遠勝於聖經自明的教導,教會對聖經的詮釋也壓倒聖經自明的詮釋。
  路德自言聖經有最決定性的權威,其次是符合教父著作並獲教會認可的內容,再次之是理性判斷和經驗(頁141)。他在九十五條論綱中,第一條和最後一條都引用聖經為他的神學依據[2] 這個首尾呼應的結構突顯他高舉以聖經作為神學基礎的立場。在《關於贖罪券效能的辯論》中,大約三分之二的解釋都直接引用聖經[3] 更加表明他對聖經的重視。值得留意的是,路德發現用來支持補贖教義的經文《馬太福音》四章17其中「要行補贖」是出於拉丁譯本錯誤的翻譯,希臘文的意思只是「要悔改」(頁142)。這個發現顯示補贖禮並非根據聖經也非根據基督的訓示只是教宗和教會制定的。路德進而在第二至四條論綱中指出,悔改的心在補贖法規中至關重要。
  路德「唯獨聖經」的主張,以及「回到根源」的做法,突顯聖經的教訓與教會聖禮之間有不能調和的張力。實際上,路德「唯獨聖經」的立場挑戰過去近千年對聖經詮釋的傳統「回到根源」的立場挑戰1439年佛羅倫斯會議的議決即是採納倫巴都Peter Lombard1095-1160)的七項聖禮其中包括告解禮,而補贖被列為告解禮的必須部份。
3.2.       因信稱義
  倫巴都所提出的告解禮包括三個部份內心的痛悔陳明所犯的罪行補贖[4] 倫巴都指出,若沒有真正的痛悔補贖就會失效[5] 在路德的時期,購買贖罪券以資助聖彼得大教堂的興建是一種以建立教堂去彌補罪行的補贖方式。然而亞爾伯特和帖次勒的推銷不但誇大贖罪券的效能聲稱憑藉贖罪券可以赦除罪咎和煉獄的罪罰,使在生之人和死人得到完全的赦免更加顛倒告解的次序令告解者在痛悔罪行之前罪過已經得到補贖,又令神甫不得不向持有贖罪券的人宣赦由此可見,此次贖罪禮的販售,超越告解禮的赦罪範圍並且破壞了告解禮對痛悔的重視
  路德在《九十五條論綱的解釋》顯露他對因信稱義的確信(頁160261他強調內心的痛悔,指出宣赦之所以有效,信心不可或缺(頁237)。他的信心是指相信聖經所記耶穌基督的赦罪之言。他指出,一個真正悔改的人,必須有悔改的心。而當這人悔改,並且憑信心領受基督的赦罪之後,便會甘願為自己的罪受罰,有相應的補贖行為。補贖法規只是適用於慵懶之輩(頁240),因為它只宣布赦免懲罰,不能使人愛心增長(頁245)。他嚴厲地評擊售賣贖罪券的販子,竟然鼓吹噓靠贖罪券得救,斥責這些販子為異端(頁250)。
  路德的見解只是想讓贖罪券放回補贖法規和告解禮中一個合乎情理的位置對於路德來說購買贖罪券實在無關重要,不過人們對贖罪的理解有損基督的福音。倘若接受贖罪券能赦除罪咎和煉獄的罪罰,則基督的十字架便變得可有可無倒過來看,贖罪券的效能因為基督的十字架而被廢掉。路德因此說:「取消贖罪券要比在百姓中散布這些觀念好得多因為沒有贖罪券我們照樣可以作基督徒而懷有這些觀念卻可能是異端份子。」(頁280)由此可見,路德提倡因信稱義大幅削弱贖罪券的效能。
3.3.       限制教宗的權柄
  倫巴都的補贖法規引用《馬太福音》十六章19節「我要把天國的鑰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提出神甫有捆綁和釋放罪人的權柄,並詳盡解釋如何運用天國的鑰匙[6] 路德闡釋此節經文,指出教宗有權柄釋放地上的罪人,但沒有權柄釋放天上和煉獄中的靈魂(頁154)。故此,路德兩次斬釘截鐵地否定教宗有煉獄的管轄權(頁147204)。
  13世紀的經院神學家建立關於功德寶庫的教義這個教義認為耶穌基督和歷代的聖徒的善行有餘,其功德累積成為教會的寶藏。教宗作為彼得鑰匙職的繼承人,可以任意分配。路德明確地表明反對,他根據聖經和奧古斯丁的著作,指出沒有人在生時能徹底成全上帝的律法,所以聖徒沒有過剩的功德,相反只有對上帝的虧欠。每位基督徒都要為自己的罪行負責路德亦澄清,基督的功勞沒有成為贖罪券的寶藏,因為基督的功德屬於天父所有,不屬於教宗(頁253-68)。而基督的功德,在我們接受福音之時,已經白白地賜予我們無功德之人(頁272-3)。路德仔細地區分六種懲罰,指出教宗只能赦免教會施加於在生之人的罪罰教宗可以為在生之人,宣佈或見證罪咎得到上帝的赦免,也可以為煉獄中的靈魂代禱,但不能僭上帝的權柄赦免罪咎和煉獄中的罪罰(頁147-52)。因為路德認為,教宗若能支配律法,那麼教宗便凌駕上帝,成為律法的主(頁145)。
以上的這個見解削弱中世紀教宗過高的權柄,但足以令路德的反對者斷定他是異端,而路德也自言他的主張足以令他承受死刑(頁253)。縱使路德被批評不服從教宗的權柄但路德極力維護教宗的尊嚴(頁243275),並認為自己只是澄清教宗的權力範圍(頁239
4.        總結
  總括來說,路德在九十五條論綱及其解釋中,強調聖經是教會最高的教導和權威。他對贖罪券的批評源自他對教義的關注,並非出於權力鬥爭或者人文主義的關懷。由於他對教義的執著,他攻擊教會逾千年釋經的傳統、削弱教宗逾百年所累的權柄,並且破壞聖彼得大教堂的建費收入。由此可見,路德的九十五條論綱及其解釋,有震動教會的力量。教宗的怒氣沒有因為路德所撰寫的解釋而得到消除,相反教宗已經認定路德是異端的提倡者是抗拒教宗權的「罪孽之子」son of iniquity[7] 並且向他發出傳票,命令他前往羅馬為他的思想和行為提出答辯。
3314字)


參考書目
Bainton. Roland Herbert. Here I Stand: A Life of Martin Luther.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78.
Peter Lombard, Sentences.
孫寶玲。《聖經詮釋的意義和實踐》.香港:建道基金會有限公司,2008




  [1] 孫寶玲:《聖經詮釋的意義和實踐》(香港:建道基金會有限公司,2008),頁117-8。詳細討論見Heiko A. Oberman, The Harvest of Medieval Theology: Gabriel Biel and Late Medieval Nominalism, 3d ed.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2000).
  [2] 九十五條論綱中,只有第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和第九十五條直接引用聖經。
  [3] 除以下35條之外,其餘論綱都直接引用經文: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4] Peter Lombard, Sentences XVI. 1. I.
  [5] 同上,XVI. 1. III.
  [6] 同上,XVIII. I. I-XIX. IV..
[7] Roland Herbert Bainton, Here I Stand: A Life of Martin Luther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78),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