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課 不可殺人
21「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不可殺人』;『凡殺人的,必須受審判。』22但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必須受審判;凡罵弟兄是廢物的,必須受議會的審判;凡罵弟兄是白痴的,必須遭受地獄的火。23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24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先去跟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祭物。25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就要趕快與他講和,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法官交給警衛,你就下在監裏了。26我實在告訴你,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你也絕不能從那裏出來。」
1
為甚麼我們不可殺人?
1.1
基督徒的答案:「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6);
1.3
思考:你不殺人/不傷害人/不輕看人/不侮辱人的原因是甚麼?
2
文士和法利賽人的教導——不可殺人,殺人者必受審判(太5:21)
2.1
「不可殺人」是十誡的第六誡(出20:13)。以下情況可獲豁免:
2.1.1 上帝吩咐的戰事(申20:17,滅迦南諸族的原因見:創15:15-16,申9:4-5)
2.1.2 為保護自己的性命而殺人(出22:2-3)
2.1.3
律法規定的死刑(出21:12-25)
2.1.4 因誤殺而逃到「逃城」的人(民35:22-27)
2.1.5 思考:從以上可見,你認為上帝規定「不可殺人」的原意是甚麼?既然「不可殺人」,那麼應當做甚麼呢?
3
耶穌的教導——不可恨惡人,要與人和好(太5:22-26)
3.1
不可恨惡人(太5:22)
3.1.1 向人動怒,必受地方法院的審判
3.1.2 罵人廢物,必受議會的審判
3.1.3 罵人白痴,必受地獄的火
3.1.4 思考:你曾經對人永遠懷怒,輕看別人的價值,或者認為別人罪大惡極,不應活在世上嗎?如果你縱容自己去恨惡人,會有甚麼後果?
3.2
要與人和好(太5:23-26)
3.2.1 別人對你懷恨,要與他和好
3.2.2 你若欠別人的債,要與他和好
3.2.3 思考一:為甚麼別人對我懷恨,或者別人輕看自己,我要追求與那人和好?
3.2.4 思考二:法律可以懲治人(如:欠債還錢),但不一定消除怨恨。耶穌如何將看似消極的命令,化為更加積極的吩咐?
4
思考:你透過消滅惡,去消滅惡人?還是透過消滅惡人,去消滅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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