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羅十14)
談論上帝,是傳道者的天職,卻是不能避免的焦慮。
上帝的道是上帝給與世人的恩典,叫信靠祂的人如夢初醒,脫離罪的轄制,開展新生。而耶穌基督本身--正如神學家巴特(Karl Barth)所強調的--就是上帝的道。不過,耶穌基督的道成肉身只有一次(once),並且一次就有效(once-for-all)。在祂以前的人,以及在祂後來的人,沒有親眼見過祂,只能透過言語和筆墨來體會祂。換言之,上帝使用人的言語和筆墨去承載祂的道。而傳道者的職事就是藉言語和筆墨將上帝的道傳達到別人的心中,好叫上帝的道與人相遇,使人有被上帝的道改變和更生的可能。這實際上就是教會的功能--正確地宣講上帝的道。
傳道者站台宣講,其內容若非上帝的道,則違背他神聖的職責,教會也失去神聖的使命。所有認真宣講的傳道者,自然有以下焦慮:我如何確保自己所宣講的是上帝的道?
所有對上帝有確切認識的人應當曉得,超越的上帝,其屬性不能單憑揣摩而得。有關上帝的確切認識,上帝的啟示是先決條件,然後才是人的理解。這必然帶來兩個問題:上帝的啟示是完整而全部嗎?人類的理解是完整和確切嗎?在〈論認識神〉,我已分析說明。至於我們能否確保自己所談論的上帝與我們所認識的上帝相符,則必須討論文字的道的性質[1]。
我們相信聖經是上帝的啟示,承載上帝的道,稱為文字的道。在我看來,文字的道本身沒有任何法力。它作為上帝的啟示,必須經過人的閱讀或聆聽,透過感通或分析,才可使人與上帝的道相遇[2]。 保羅說,信道由聽(ἀκούω)道而來,聽道由傳道而來(羅十17),但他同時說「只是人沒有都聽從(ὑπακούω)福音」(羅十16)。前者的「聽」是純粹耳朵傾聽,後者「聽從」則是「遵從」的意思。而「遵從」本身是一種先理解,後委身的行動。如此,才會出現「看是看見,卻不曉得;聽是聽見,卻不明白」的情況。若宣讀聖經有百分百的奇效,則整個猶太民族早就信主了。職是之故,文字的道必須加以解釋,向人闡明,才有意義。就如保羅勸勉提摩太「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前二15),而非「按著正意宣讀真理的道」。
談論上帝,我們必須高舉聖經,否則我們缺乏踏實的立足點。上帝既用文字去承載祂的道,並強調祂的道是可以學習、遵行、離人甚近(申三十13-14),那麼上帝應以符合當時讀者的語言規範、邏輯條理、文化背景去啟示自己。故此,傳道者須在這些方面一一下工夫,好叫我們有能力貼近聖經想要啟示的意思。縱使傳道者宣講上帝的道有出錯的可能,但是我們不能在時有紕繆和錯漏百出之間劃上等號,否則我們就陷於知識懷疑論(epistemological skepticism),過份放大可能性(probablity),最終不能確立任何觀點。同理,所有教義都必須有多處和確鑿的經文作為支持,否則搖搖欲墜,不堪一擊。
談論上帝,是不可能的任務,卻因為上帝的恩典而成為可能。上帝將祂的道託付教會,這是上帝的恩典。因宣講上帝的道而產生的焦慮,是神聖的焦慮。傳道者理當謹守上帝所賜的職分,謹慎地將上帝的道傳開,因為我們受差乃是如此。
「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羅十15)
[1] 人的宗教經驗能否作為談論神的內容?可以!不過本文的討論旨趣,集中於文字的道,故從略。
[2] 我不否認上帝可向人直接啟示自己。不過這個課題超出本文討論範圍,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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